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区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14 17:57:17   |   访问量:   |来源: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淮政发〔2017〕1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两聚一高”战略部署,扎实推进区委、区政府“全市走前列、全面上台阶”的奋斗目标,加快我区主导产业集聚发展,现提出以下投资促进措施。

  一、产业导向

   凡是国发〔2017〕5号文件明确最新放宽并鼓励外商投资的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淮安高新区全面执行。制造业重点鼓励和发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三大产业集群,服务业重点鼓励发展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法务税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融资租赁、售后服务、商业保理、检验检测认证、智能化制造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产业。

  二、 土地供应

  1.实行高新区项目会审制度。对投资强度达到国家级高新区标准,单体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大主导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进科技孵化园或者5个工业集中园区,龙头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一事一议。鼓励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进入中业慧谷软件园、江淮科技园、总部经济园。

  2.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允许工业项目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对集约用地的三大主导产业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底价外资按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内资按80%执行(内资项目带电梯四层厂房)。

  三、厂房和办公用房

  1.制造业项目,根据企业需要可以协议代建厂房。淮安高新区所属的平台公司可以按照协议为企业代为建设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最长免费3年。免费期满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免费期满到购买期间企业缴纳的租金,可以冲抵收购款。

  2.总部经济项目,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项目年纳税水平对其租金按照园区核定的标准,最长实行3年(整年,以下同)免3年减半政策,物业、水电由企业承担。

  四、税收

  1.全面执行国家支持鼓励类产业税收政策。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硕士以上高端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对在淮前三年工作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缴纳金额1:1倍给予奖补。

  4.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并按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和研发费用给予优惠。

  5.对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高新技术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对年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连续3年地方留存部分60%的奖励。

  五、规费

   对于高新区内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自建厂房和办公等附属用房的,区级建设规费实行“零收费”。

  六、财政金融

  1.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在淮阴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以上扶持资金包括向国家、省市申报争取资金。

  2.设立引导基金,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规范运营”的原则,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以股权、合作权益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项目的引进,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的股份占比原则上不高于30%。

  3.支持高新区内的外资工业企业优先享受市低息统贷平台贷款和应急过桥资金,低息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仅上浮3%。应急过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骨干工业企业偿还银行贷款的临时周转资金问题,借款企业在缴纳不超过200万元保证金的前提下,一年内最高可借用30倍保证金的应急过桥资金。

  4.落户在淮安高新区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补助,贴息年限最高为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七、人才科技

  1.实行人才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区财政设立高新区人才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高新区每年配套1000万元,集中支持高新区重点产业的人才科技创新与发展。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企业上市、企业技改、企业研发、众创空间、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和标准化等方面,由区人才科技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区内企业和项目进行科技创新评估、验收,并给予奖励。

  2.落户在淮安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凡在人才、科技、研发机构等方面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在获批并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高新区分别给予50%、30%、10%比例配套奖励。

  3.区相关部门积极帮助高新区解决引进高端紧缺人才的落户、居住、子女入学等问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八、深化101%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保护高新区内企业知识产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开辟外商子女入学、外商办证和外商就医、驾驶证换领等“绿色通道”。对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事项采取“清单式”管理制度,凡在清单外的原则上不得检查、不得罚款,处罚原则上不溯及以往。

  九、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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